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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学院学生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5-01-21  |  查看次数:[]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院学生学术科研活动的开展,鼓励学生在校期间积极参与学术科研活动,不断提高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培养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为社会输送更多的适应需求的合格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体育学院所有在校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条凡学生在校期间公开发表的与所学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和科研成果,均可按此办法予以奖励。

第三条奖励范围:

1.公开发表的与所学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和科研成果;

2.公开发表的与专业有关的翻译文章;

3.在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公开宣读或被收录进文集的学术论文;

4.在全国性大型报刊杂志上发表的有关国家大政方针、形势政策教育的质量较高的文章等。

第四条奖励办法:

1.符合第三条第一、三、四款条件,在公开出版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成果),按照字数予以物质奖励:

3000字以下:50元

3000-5000字:100元

5000-8000字:150元

8000字以上:200元

2.在核心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成果),按照同等水平的150%予以奖励;在权威核心期刊上发表,按照同等水平的200%予以奖励;

3.与专业有关的翻译文章,按同等水平论文的50%予以奖励;

4.与他人合作的论文(成果)等,按照第一作者60%、第二、第三作者各40%予以奖励;

5.与本专业有关的科普性文章、在内部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等,按照同等水平的50%予以奖励。

第五条核心刊物和权威核心刊物的范围,暂以学校人事处公布的要目总览为准。

第六条凡参加此项活动的作者,需上交论文(成果)原件作为奖励依据,文章应署真实姓名。

第七条学院每学年进行一次奖励活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论文和成果均将被列入《体育学院大学学生学术论文(科研成果)统计表》,并向全院公布。

第八条学院每两年将学生的论文和成果结集出版,印制《××学年度河西学院体育学院大学学生学术论文集》。

第九条凡享受此项奖励的论文和成果,均可在综合测评中获得加分。

第十条如有其他学术科研成果者,在每一年度的统计过程中一起上报,学院将酌情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此办法的解释权在院办公室。

第十二条此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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